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必一运动总会中文规范简称为全国体总,英文名称为ALL—CHINA SPOR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ACSF。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必一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体育组织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机构、社会组织、各界人士,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努力发展体育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全面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积极主动开展体育外交,为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一)组织群众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二)支持竞技体育运动,提高技术水平;
(三)指导青少年体育工作,深化体教融合,做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和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四)举办或联合举办全国性、境内国际性体育比赛和活动;
(五)宣传和普及体育文化、体育科学和体育领域安全生产知识,开展体育相关技能培训;
(六)组织调查研究,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七)积极参与体育社会团体改革进程,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努力提高本会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参与度,指导会员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八)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必一体育精神教育和奥林匹克价值观教育;
(九)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支持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切实履职,指导本会会员制定规则、完善章程,遵守并执行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十)促进体育相关学术研究;
(十一)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培育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同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十二)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体育工作者、体育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加强与各体育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级体育总会的枢纽作用;
(十四)开展国际体育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的友好关系;
(十五)从事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本章程所述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下列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总会;
(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三)全国性行业、系统、人群体育协会;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育组织;
(五)其他全国性专业体育组织及相关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体育界及相关领域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号召力和组织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委员会讨论;
(三)以本会委员会决议的形式确认和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对于为发展中国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经批准后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每个会员都应当派出代表出席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派出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包括:
(一)各会员提名的人士;
(二)现任常务委员会提名若干位在中国体育界及相关领域具有显著影响力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任命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针对某些紧急事务,委员会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一。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其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针对某些紧急事务,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业务主管单位规章、登记管理机关规章规定的条件;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三)熟悉体育事业发展规律,在体育界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身体健康,胜任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拟任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全国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履行相关职权;
(二)在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主席授权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行主席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出席,并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主席办公会包括下列议题:
(一)为召开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准备;
(二)为落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制定具体措施;
(三)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建议;
(四)处理秘书长报送的请示事项;
(五)主席行使职权涉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实体机构重要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建立社会团体自律机制,对本会各组织机构、所辖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可以聘请曾经担任本会主席的人士为本会名誉主席,可以聘请以下人士担任本会的其他名誉职务:
(一)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运动员、教练员、专家学者、体育工作者;
(二)其他行业或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关心支持体育事业发展、对体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三)曾经担任本会副主席的人士。
第三十九条 担任本会名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列席本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资产与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商业赞助与特许经营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和其它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在监督交接人负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制度,接受全国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法律、法规确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名称、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本会的会旗、会徽、会歌和本会举办活动或比赛的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下同)、其他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全部权益均为本会独立拥有,另有特别安排的除外。
未经本会书面许可,任何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本会的名称、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属于《必一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本会委员会可以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27日第十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审核:张素琦





